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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協會章程會員權力及義務如下:
第八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會員如未依期繳納會費達一年以上,經秘書處公文催繳三個月內仍未能如期繳納會費者,得經提請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,並提報會員大會議決予以除名。
第十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即為出會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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